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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_全国楼市政策-吉屋网
2016-11-26 506C° 来源:互联网JW 标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原标题】:

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_全国楼市政策-吉屋网

【标志词语】:

住房 城镇 家庭 巴东县 收入 户口 常住 条件……

【正文开始】:

恩施讯(文/刘云广)近日,小编从巴东县住建局获悉,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试行),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分户、离异须满一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具体包括: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未租住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2.在本地就业2年以上;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常住户口且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的,其父母应当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县外人员);

3.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4.在就业地连续缴纳保险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四)除上述情况外,如遇特殊对象确需要安排的,报经县专项研究确定。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属安排宅基地的拆迁户、移民户;

2.在县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园规划区内,属国家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安置户;

3.属门救助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三无”人员且无自理能力的;属门救助的患有智障、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无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4.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两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除外);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不能申请保障的情形。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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