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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房再验房 潜规则让业主维权成为问题
2016-06-13 747C° 来源:房先森转载 标签: 收房   验房   收房潜规则  

收房验房,在房地产业界据说已成为一条非明文的规定。尽管大家都清楚这样的程序有悖法律精神,但是,开发商利用业主急于收楼的心理,而令这条潜规则屡试不爽。但也正是因为这一潜规则令业主日后的维权困难重重。

先收房再验房 潜规则让业主维权成为问题

“先收楼后验房”已成了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对于收楼程序,许多业主都是一知半解的,业主在未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就签署收楼确认书并领取钥匙,这是收楼的大忌,这也是产生维权事件的热点,比如2010年大亚湾区新际首座小区10多名业主因楼房质量问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的事件。像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尽管业主都占理,但交涉过程异常艰难,收效甚慢。

那么,业主应如何维权?

1、用《合同法》约束收楼全过程

鉴于商品房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买卖双方都应当按双方缔约生效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按约定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完全履行了其付款的义务,因而出卖人即开发商应依约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验房收楼则是买受人应有的权利,此为相关法律明确赋予买受人的,即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如因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收楼时应准确把握两个收楼的硬性条件: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楼违约金;如果房屋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限期维修,直到问题解决才收楼。另外,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因素很多,购房者需要把握何为“重大瑕疵”,如果是一般瑕疵,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楼。

2、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先验房再收房

有的开发商会以购房合同中未注明收房的相关程序为由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后验房,尽管这有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为避免日后的议,可以订立合同之初就在合同中注明“先验房再收房”。

3、在签署收房文件时注明未验房

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而又急于收楼,购房者可以在签署相关收房文件时书面注明“未验房”,以便在日后验房时发现问题可灵活处理。

其实,在当今购房者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情况下,开发商也未必都如以往的强势,先验房再收房的例子也越来越多,因此,购房者还是应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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